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方式,资助国防教育事业。捐赠款物由市国防教育基金会接受和管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