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估,对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国防教育工作绩效应当纳入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城(县)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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