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11-25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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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公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防教育,是指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基本知识,学习必要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全民性... 第三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五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防教育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教育办公室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 第七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人员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 第九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筹划组织国防教育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教育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工作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人力社保、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安置转业退伍军人、拥军优属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公安、... 第十二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重庆警备区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协调驻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 第十四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和政府网站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进行普及国防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六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人员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规划和计划,每年至少集...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十七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十七条 国防教育的内容应当突出爱国主义,体现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保障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依据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 第十八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十八条 国防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 第十九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纳入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和培训计划,采取知识讲座、理... 第二十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二十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当把国防教育纳入工作和教学计划,保...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二十一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当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通过相关课程教学、军事体验活动、读书...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二十二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利用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兵员征集以及重要节日、纪念...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国防教育应当结合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进行。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二十四条 其他城乡居民的国防教育应当结合征兵教育、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通过文艺演出、散发资料、...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二十五条 每年全民国防教育日所在周为全市国防教育宣传周。 国防教育宣传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举办国防形...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将国防教育经费列入同级年度...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组建国防教育宣讲队伍,做...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国防教育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结合重庆实际,针对不同教育对象,编写具有重庆特色的国防教育教材和知识读本。 第三十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三十条 以下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 (一)用于缅怀纪念的场所...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 前条所列场所具备以下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级有关部门推荐,经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审核,报市人...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方式,资助国防教育事业。捐赠款物由市国防教育基金会接受和管理。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防教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