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筹划组织国防教育的宣传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