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教育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工作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