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人力社保、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安置转业退伍军人、拥军优属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信访部门应当结合加强社会治安、法制宣传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科技、财政、建设、交通、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工作特点,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信访部门应当结合加强社会治安、法制宣传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科技、财政、建设、交通、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工作特点,做好国防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