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