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