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六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人员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规划和计划,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国防教育活动。单位负责人应当履行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责任,带头参加国防教育活动。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籍员工的国防教育,由该企业工会组织实施。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籍员工的国防教育,由该企业工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