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十八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十八条 国防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普及教育的对象应当了解公民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学习国防历史、国防地理和军事常识,爱护国防设施。重点教育的对象除接受普及教育的内容外,还应当学习国防理论、国防法律法规、国防科技、国防经济等专业知识和一般军事技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普及教育的对象应当了解公民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学习国防历史、国防地理和军事常识,爱护国防设施。重点教育的对象除接受普及教育的内容外,还应当学习国防理论、国防法律法规、国防科技、国防经济等专业知识和一般军事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