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十九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纳入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和培训计划,采取知识讲座、理论授课、形势报告会、军事演练等方式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