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二十一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当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通过相关课程教学、军事体验活动、读书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其掌握必要的国防常识。
高级中学以及相当于高级中学学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当通过开设国防教育知识讲座、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等方式进行,使其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情况应当进行考勤登记,军训成绩应当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高等学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当通过军事理论课程、军事训练和其他国防教育方式进行,使其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与技能。学习、军训情况应当严格考勤、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小学和中学学生每年参加各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不少于一次。高等学校学生接受军事理论课程不少于三十六个学时,军事训练为二至三周。
高级中学以及相当于高级中学学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当通过开设国防教育知识讲座、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等方式进行,使其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情况应当进行考勤登记,军训成绩应当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高等学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当通过军事理论课程、军事训练和其他国防教育方式进行,使其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与技能。学习、军训情况应当严格考勤、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小学和中学学生每年参加各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不少于一次。高等学校学生接受军事理论课程不少于三十六个学时,军事训练为二至三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