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二十二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利用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兵员征集以及重要节日、纪念日,采取集中教育和个人自学、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基干民兵以及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每年至少安排四次国防教育课,普通民兵和其他预备役人员每年至少安排二次国防教育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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