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国防教育应当结合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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