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国防教育应当结合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