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二十五条 每年全民国防教育日所在周为全市国防教育宣传周。
国防教育宣传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举办国防形势报告会、国防知识竞赛、国防文艺演出、参观国防教育基地或者纪念地、鸣放城市防空警报、组织军事体验活动等形式,集中开展国防教育主题活动。
国防教育宣传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举办国防形势报告会、国防知识竞赛、国防文艺演出、参观国防教育基地或者纪念地、鸣放城市防空警报、组织军事体验活动等形式,集中开展国防教育主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