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