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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