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将国防教育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