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组建国防教育宣讲队伍,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一)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干部、转业退伍军人或者民兵预备役骨干;
(二)国防科技人员;
(三)具有国防知识或者技能的英雄模范人物、学校教师;
(四)其他能够胜任国防教育工作的人员。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一)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干部、转业退伍军人或者民兵预备役骨干;
(二)国防科技人员;
(三)具有国防知识或者技能的英雄模范人物、学校教师;
(四)其他能够胜任国防教育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