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三十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三十条 以下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
(一)用于缅怀纪念的场所,包括纪念馆、纪念地、重要历史人物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历史遗址等;
(二)用于观摩学习的场所,包括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园、兵器馆、军史馆、部队荣誉室等;
(三)用于开展军事训练的场所,包括民兵训练基地、学生军训基地、少年军校等;
(四)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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