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人员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