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教育办公室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落实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贯彻实施国防教育规划、计划;
(三)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四)组织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五)总结推广国防教育经验,评选表彰国防教育先进典型;
(六)指导督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七)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确定的其他国防教育工作事项。
(一)宣传和落实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贯彻实施国防教育规划、计划;
(三)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四)组织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五)总结推广国防教育经验,评选表彰国防教育先进典型;
(六)指导督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七)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确定的其他国防教育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