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