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一)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
(二)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
(三)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或者故意损毁展品的;
(四)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
(一)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
(二)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
(三)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或者故意损毁展品的;
(四)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