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防教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