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养护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相关从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资金、设备等条件。法律、法规有资质要求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诚信评价体系,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统一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将企业守信情况作为行业监督管理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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