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使用规范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使用规范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九条 天然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天然气阀门;
(二)将天然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天然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天然气设施和天然气计量器具;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天然气;
(六)盗用天然气;
(七)转供天然气或者擅自改变天然气用途;
(八)危及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天然气阀门;
(二)将天然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天然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天然气设施和天然气计量器具;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天然气;
(六)盗用天然气;
(七)转供天然气或者擅自改变天然气用途;
(八)危及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