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使用规范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使用规范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天然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天然气和天然气燃烧器具;
(二)使用质量合格的天然气燃烧器具,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天然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
(三)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天然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四)委托符合条件的人员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
(五)及时整改户内安全隐患;
(六)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支付天然气气费。
天然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天然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对本单位使用的天然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
(一)按照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天然气和天然气燃烧器具;
(二)使用质量合格的天然气燃烧器具,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天然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
(三)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天然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四)委托符合条件的人员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
(五)及时整改户内安全隐患;
(六)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支付天然气气费。
天然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天然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对本单位使用的天然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