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与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与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经营;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可以缩短特许经营期限,或者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天然气经营企业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暂停、终止经营情形时,应当事先公告,作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日前向天然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暂停、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