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一条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志愿者、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