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营造志愿服务舆论文化环境。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开办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无偿开展志愿服务经常性、公益性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开办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无偿开展志愿服务经常性、公益性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