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内容,组织青少年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中学可以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