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条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一)政府支持;(二)社会捐赠和资助;(三)其他合法来源。志愿服务组织接受境外经费资助的,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