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条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支持;
(二)社会捐赠和资助;
(三)其他合法来源。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境外经费资助的,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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