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相应水文机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迁移期间水文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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