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监测设施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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