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四章 资料的汇交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四章 资料的汇交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水文机构为特定项目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只供使用单位用于该特定项目;未经水文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