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一条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与被监督的计量行为有关的情况,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
(二)进行现场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制有关协议、帐册、票据和其它有关资料;
(四)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案的计量器具及其相关物品采取强制措施。
抽取样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退还所抽取的样品。
(一)调查与被监督的计量行为有关的情况,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
(二)进行现场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制有关协议、帐册、票据和其它有关资料;
(四)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案的计量器具及其相关物品采取强制措施。
抽取样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退还所抽取的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