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二条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