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