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提供样机或者规定数量的定量包装商品的义务,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擅自启封、转移、隐匿、销毁、销售被封存的计量器具和相关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