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及本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