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与国民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水、电、气、商品房等商品及服务中的贸易计量结算和计量器具进行重点监督。
在经营活动中,因商品量或服务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申请计量调解或者仲裁检定、测试、测量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公正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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