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贸易计量结算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贸易计量结算 第二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它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