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贸易计量结算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贸易计量结算 第二十七条 商场及商品交易市场,应当设置无偿使用的合格的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