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贸易计量结算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贸易计量结算 第二十六条 现场交易商品需要依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对方有异议时,应当重新操作和显示量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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