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贸易计量结算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贸易计量结算 第二十四条 按照计量单位结算的商品量或者提供的服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其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禁止计量欺诈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