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二十二条 计量检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机构,在规定的项目(种类)和范围内所出具的检定、校准、测试、测量报告、证书、结论和数据具有证明效力,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