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二十二条 计量检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机构,在规定的项目(种类)和范围内所出具的检定、校准、测试、测量报告、证书、结论和数据具有证明效力,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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