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贸易计量结算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贸易计量结算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其产品的包装上按照规定的标注方式和项目标明净含量。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按照规定的标注方式和项目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