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十七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十七条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方法,并按照批准的项目和区域范围进行检定、校准、测试、测量,不得对未经检定、校准、测试、测量的项目出具相关的证书、报告、结论和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