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十六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十六条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依法自主管理,并定期检定,其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使用单位自行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