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四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的防作弊装置,破坏计量器具的检定封缄、印、证;
(二)伪造检定封缄、印、证;
(三)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其他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的防作弊装置,破坏计量器具的检定封缄、印、证;
(二)伪造检定封缄、印、证;
(三)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其他行为。